超期貯存危險廢物應如何處理?
在基層環境執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危廢單位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未處置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
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應該申請延期貯存報批。惠州危廢處理公司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結合前后文意思,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管理對象應是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違反此條規定的情況,法律責任中沒有對應處理規定。但是根據此條法律規定,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延期貯存報批屬于行政認可。因此,可按違反行政認可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其次,危廢產生單位超期儲存危險廢物應向環保部門申報。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其他危廢產生單位貯存危廢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控制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因此,依照上述規定,危廢產生單位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一般按年度制訂)并經備案,如果其應處置的危險廢物沒有及時處置,可視為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應當及時申報。因此,危廢產生單位貯存危廢期限超過管理計劃期限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申報。對不按規定申報的,環保部門可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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