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對于新建排污單位,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排污許可證。
問題一:關于排污許可證延續問題
網民咨詢:生產單位由于長期停產,排污證已到期,復產時間未定,可否繼續申請延續?若不能繼續延續可否先注銷,然后進行重新申領?
辦理回復: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規定:“對長期停產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暫不核發排污許可證,通知其先填報排污登記表并應在恢復生產前申請排污許可證,同時需在排污登記表中注明”。你單位長期停產,排污許可證到期后需注銷排污許可證,并及時進行排污登記,恢復生產前再依據原有的環評手續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問題二:排污許可申報中排氣筒合并是否屬于排污口位置變化?
問題:您好,某化工企業已2017年于取得排污許可證,2020年企業根據市場情況放棄了部分產品的生產能力(全廠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并對廠區內現有排氣筒做合并處理,合并后全廠僅1根排氣筒(現有廠區新建)。對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第十五條???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的相關要求,本項目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等均未增加;但無法判斷排氣筒合并是否屬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發生變化,企業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盼回復。
回復: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排污單位拆除廠區內現有排氣筒,新建1根排氣筒用于廢氣合并排放,對于上述情形,可認定為污染物排放口位置發生變化,對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需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此外,建議根據排污單位的類型對照《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涉變動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的通知》(蘇環辦[2020]122號)的相關要求,完善相關手續。
問題三:排污許可證內容與環評文件不一致怎么辦?
問題:領導您好:有個老企業,歷史上有若干個環評,全部都通過驗收了。目前企業通過的排污許可是按照實際情況申報的,排污口情況、原輔料投入均超過了原環評申報量。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涉變動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的通知》,該企業屬于驗收后發生了重大變動,且已實際發生,變動的部分已取得了排污許可證,未取得環評手續,這種矛盾,是否可以將變動部分以技改項目的名義,在新立項的項目環評中進行評價。
回復:您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涉變動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的通知》(蘇環辦[2021]122號)于2021年4月2日起正式實施,文件實施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相關項目無需對照文件進行管理,若建設單位后續存在新改擴建項目,可在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通過“以新帶老”的方式完善相關環評手續。
服務單位:惠州綠維環保公司
服務范圍:
1、環保管家、環評批復辦理、竣工驗收、排污證平臺服務、應急預案、危廢回收、環境檢測;
2、清潔生產,職業衛生評價、碳排放核查、綠色工廠、環保耗材更換、安全評價、安全應急預案;
3、廢氣(粉塵)污染治理工程,廢水治理工程、車間通風降溫、環保空調工程、環境應急預案;
服務電話:
莊先生(業務經理)13790791174、廖小姐(業務經理)13556239959、潘先生(項目經理)15768577693
服務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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