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您好,我想咨詢一下。我單位將危險廢物委托給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處置,如果第三方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我單位需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謝謝。
回復內容: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從法條可知,產廢單位委托利用或處置自身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對受托方的資質和能力進行核實。具體到您的問題,如您單位在委托第三方代為處置危險廢物時,已對第三方的資質、能力進行了核實,并按照市場價格簽訂了有效合同,在受托的第三方發生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等情形時,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